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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0-08 09:52:36 作者: 行业新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总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护民营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典型经验做法。现将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铜陵市铜官山区友客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第1047165号“剑南春”商标,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07月07日至2027年07月06日。第1207092号“

  ”商标,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酒”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 2018年09月14日至2028年09月13日。

  2023年10月27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联合公安、酒厂打假部门,依法对铜陵市铜官山区友客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的货架和仓库发现3瓶“剑南春”和5瓶“五粮液”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权利人现场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白酒购进渠道、购进票据等凭证,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执法人员对上述8瓶侵权假冒白酒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此前从个人手中收购了上述“剑南春”“五粮液”8瓶白酒,分别以459元/瓶和1030元/瓶对外销售,认定违法经营额共计652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条规定。2023年12月18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没收3瓶“剑南春”、5瓶“五粮液”共计8瓶侵权白酒的行政处罚。

  1.违法必受法律严惩。该案的查处,警示违法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谋取高额非法利润,必将付出沉重的违法代价,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

  2.保护企业品牌价值。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它代表了企业的信誉、品质和服务。严厉打击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声誉,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3.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商标侵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通过法律途径打击假货,维护了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消费者权益。

  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Castrol”“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第5212636号“Castrol”商标,是英国嘉实多有限公司在第4类“工业用油;工业用脂;润滑剂;润滑油”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20日。第1972857号“嘉实多”商标,是英国嘉实多有限公司在第4类“除尘制剂;工业用油;工业用脂”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9月27日。

  2023年2月15日,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车用润滑油专项检查时,在铜官区某汽车维修经营部发现一批涉嫌假冒“Castrol”“嘉实多”注册商标的5W-30全合成机油。现场初步了解该产品购自铜陵市狮子山区某汽配经营部,于是该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该经营部突击检查。现场核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场所存放有多款机油产品,其中有2款共36瓶5W-30全合成机油经权利人授权代理鉴定为涉嫌假冒“Castrol”“嘉实多”注册商标假冒侵权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机油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铜陵市狮子山区某汽配经营部于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1月11日、2022年12月22日三次向铜官区某汽车维修经营部共销售了两款共30瓶假冒商标的5W-30全合成机油,其称经营的假冒侵权机油系采购自上海某公司,但其提供的进货票据无签章、产品批号、供货方联系方式,其没办法提供其他材料证明产品来源。该案的涉案货值金额为7200元,两个经营部内发现假冒商标的共60瓶机油已被没收,涉及上海某公司的涉嫌违法线索已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3年4月26日,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216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隐蔽性强、知假者少,侵犯商标为涉外商标,产品经销者及使用单位均无法自行判断产品的真假,制假售假者未提供有效材料给产销链下游单位,致使无法查明造假团伙身份。在案件的查办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商标权利人代理对单一商品市场专项检查,在两天内走访检查上百家企业单位,以检查购买侵权商品的使用单位为切入点,逐级追查侵权商品来源,直至查到造成无法追溯源头的过失经营者,并将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机关,该售假链条被完全切断,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铜陵市世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第174458号“美孚”商标是美孚石油有限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3年03月30日至2033年03月29日。第1972857号“嘉实多”商标是卡斯特罗有限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2年09月28日至2032年09月27日。

  2023年2月28日,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工作人员开展汽车润滑油专项督查。在位于郊区私营工业园的铜陵市世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配件仓库货架上发现美孚1号和嘉实多机油共27瓶,经鉴定为假冒侵权产品。因当事人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通过朋友介绍,从合肥三里街汽配城港汇逸景坊沿街门面二栋106号安丰汽配订购美孚和嘉实多机油,以供汽车修理使用。涉案产品是通过物流发货,货款物流代收,随货有清单。现场只提供2022年1月21日的票据一张,其余已丢失。当事人并未认真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的法定义务,提供的票据没有加盖该公章,也没有有关人员签名,未注明商品的批次和生产日期,没办法得到验证。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来源的合法凭证,以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不能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合法取得的情形。最终,铜陵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本案中当事人由于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为赚取小额利润,在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的情况下,从陌生人处采购商品,无法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导致出现侵权问题无法追溯上游经销商和生产者的责任。执法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多发于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治理这一普遍现象,需要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双向发力。

  2.本案充分的发挥企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优势。执法过程中引进各行各业的专家提供有关技术指导,依托企业信息收集、专业技能方面的优势,拓宽违法案源渠道,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甄别能力,整合多方信息资源,有效延长执法链条、扫除监管盲区、提升执法效果。

  请求人铜陵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专利名称为“立式压滤机自动纠偏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请求人称被请求人铜陵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使用的立式压滤机纠偏装置与请求人的专利产品的结构相同,侵犯其专利权,向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查明,被控涉案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保护范围。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请求。本案办理坚持“简案快审、繁案精办”的工作方法,建立“专班+专人+专案”精审案件模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充分的发挥口头审理和合议的作用,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加强对于行政裁决疑难问题的探索,逐步推动案件审理提质增效。

  铜陵某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5日获得名为“立式压滤机自动纠偏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5.4。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2023年11月30日,请求人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反映铜陵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要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2023年12月6日,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随后对被请求人公司做现场勘验,做出详细的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记录并对整一个完整的过程进行了公证。本案引入了技术调查官和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参与办理,出席口头审理,列席合议组会议。经审理,合议组认为,涉案产品按照技术划分特征,采用全方面覆盖原则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内容,结合口审双方的答辩意见综合研判,被控涉案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保护范围。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作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公正裁决是职责所在,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优化审理流程,创新审理机制,统筹审理力量,推动审理效率、质量、效果的同步提升。本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为行政裁决提供重要专业方面技术支撑,为规范专利案件办理起到了典型示范作用。

  请求人安徽省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是专利名称为“蜡笔(绿萝卜)”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发现安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蜡笔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经审理查明,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专利侵犯权利的行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2023年8月25日请求人向铜陵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3年8月28日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立案决定,组建了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送交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办案人员随后对案件事实做出详细的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9月21日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了口审,对案件事实的证据进一步举证、质证,并提出调解,调解失败。最后合议组根据调查笔录和口审情况查明,被请求人安徽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平台网店销售的涉案产品为蜡笔,与被控侵权商品同为蜡笔,属于相同种类商品;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同涉案专利在部件形状、组合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近似,存在的部分差异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该差异对视觉效果无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构成与涉案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5日制作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书,责令被请求人立马停止专利侵犯权利的行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作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效率高、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是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方法。聚焦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服务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着力完善行政裁决受案机制和支撑体系。

  1.有利于保护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使得更多企业在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能够及时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解决。

  2.有利于服务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构建公平和谐的市场秩序,使得企业尽快脱离知识产权纠纷,裁决公正公平执法能够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请求人胡某为安徽某某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因职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与专利权人安徽某某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就该专利授权后的发明人奖励产生纠纷,故向该公司住所地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愿主持调解,促成了双方互信理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并得到司法确认,快速高效地化解了一起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奖励纠纷。

  请求人胡某系安徽某某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是名为“一种热水器储水桶低温防涨裂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人之一,依据专利法、专利法细则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请求人应获得奖励,但被请求人始终未予奖励。据此,请求人向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处理请求,要求支付奖励款。请求人提供了《发明专利证书》等证据材料,被请求人质证意见为无异议。经调查,请求人作为公司技术人员,参与了被请求人该项目专利发明,作为发明人应获得奖励。根据《专利法》第十六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职务发明给予奖励是被授予专利权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被申请人应根据上述规定给予奖励。铜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愿主持调解并达成行政调解协议。之后,在调解小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向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本案系专利权纠纷领域具有较强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系专利权领域纠纷多发问题,我国法律并未特别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争议,违反劳动合同同时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针对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商业秘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具备政府公信力和较高专业水平,由其作为第三方主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有利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同时,针对调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经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解决了调解协议执行难的问题。同时,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行一审终审,提升了保护效率,强化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

  2023年3月,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安徽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投诉,称辖区铜陵某家俱有限公司、铜陵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铜陵市某家具商贸有限公司等3家经营主体在某网络平台未经授权擅自公开展示和销售标注其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展开行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联系,最终以“边普法边调解”的方式一次性成功调解商标侵权纠纷,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效率。

  调解过程中,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搜集、整理案件资料,多次进行现场、电话问询,掌握实际情况后,采用“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沟通,耐心释法析理,详细讲解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等,同时,给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建议,并对3家经营主体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法规的盲点、误区、赔偿责任、赔偿后的规范经营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通过调解,3家经营主体均与安徽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4.5万元。至此,该批商标侵权纠纷得以高效化解。执法人员的专业化、暖人心服务不仅节约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减少了双方经济损失,还成功助企维权促发展,获得双方一致好评。

  在本次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中,铜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案情,厘清事实纠纷、传达法律实务、分析相关利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事实为依据,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商标侵权赔偿纠纷双方,提出合理可行的调解建议,根据实际提出双方均可接受的赔偿数额,通过说服、劝导、协商等非强制性方法,促进当事人之间合法、妥善、快速化解纠纷,达成协议,有效提高知识产权案件调解的成功率。这3起商标侵权纠纷的一次性成功调解,充分体现了商标侵权赔偿纠纷行政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优势特色,减轻了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效率,拓宽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使企业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得到有效保护。

  2023年1月美国某公司向佐治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递交起诉书,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起诉铜陵市辖区内一家企业。

  1月17日,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铜陵分中心收到企业求助后,克服困难,迅速联系专家、律师,组成指导专家组,充分了解企业情况和诉求,调查研究相关材料,召开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讨论会,形成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帮助辖区内企业积极应对,力争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之后在和解过程中围绕金额过高这一焦点问题,深入了解美国公司情况,掌握对手弱点,争取谈判主动权,降低和解金额,最终达成和解。

  3月17日美国公司向佐治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亚特兰大分院撤销对我市企业的诉讼,我市企业海外资产解除冻结,恢复平台业务。

  2023年1月美国某公司向佐治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递交起诉书,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起诉铜陵市辖区内一家企业。1月12日,美国佐治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亚特兰大分院受理此案件,1月13日发送民事诉讼电子送达书。同时美国公司申请初步禁令,我市企业在亚马逊等电商平台业务暂停,资产被冻结。

  1月17日,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铜陵分中心收到企业求助,正值2023年春节期间,人员联系、协调非常困难,维权援助分中心工作人员迅速行动,于1月18日组成指导专家组,研究相关指导材料;1月20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指导讨论会议,对指导材料进行讨论研究,会上我市企业因应诉过程耗时长,费用高等原因,希望以和平方式解决纠纷,迅速恢复平台业务,减少经济损失;2月3日指导专家组形成正式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意见书,随即与美国公司律师联系,多次对接后,美国公司同意和解,但和解金额过高,92万美元成为问题焦点,我市企业无法接受。经专家组商讨,指导企业收集商标注册证明、销售合同及报关单等在先使用证据,以美国公司有商标抢注嫌疑为由,抓住对方弱点,争取谈判主动权,经四轮谈判沟通,美国公司同意与我市企业和解,金额为1万美元。3月17日美国公司向佐治亚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亚特兰大分院撤销对我市企业的诉讼,我市企业海外资产解除冻结,恢复平台业务,

  在纠纷应对过程中,各方密切协调配合,深入了解海外控方情况,准确分析掌握对手主要弱点,争取谈判主动权,积极谋求和解,最终以和平方式解决了纠纷,有效维护了企业权益,在最短时间里、最大范围内降低企业经济损失,对应对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2023年7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铜陵分中心工作人员联合执法人员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商行销售的白姜外包装上标注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铜陵白姜”,其标注的生产企业为铜陵某公司,经查证该公司并非“铜陵白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企业,随即将其列为疑似侵权对象,展开进一步调查。

  分中心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深入企业调查取证并做现场笔录,当事人对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铜陵白姜”的行为没有异议,并表示接受处罚。事后,分中心工作人员向该企业宣传《铜陵白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铜陵白姜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联系铜陵市白姜研究会,帮助其申请“铜陵白姜”用标企业。

  2023年7月7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铜陵分中心工作人员联合执法人员在“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商行销售的白姜外包装上标注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铜陵白姜”,其标注的生产企业为铜陵某公司,经查证该公司并非“铜陵白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企业,随即将其列为疑似侵权对象,展开进一步调查。

  7月12日分中心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深入企业调查取证并做现场笔录,了解到铜陵某公司于2022年申请铜陵白姜地理标志用标企业,因工作失误,材料提交不及时,并未获得授权,但其误以为已经可以使用。2023年4月该公司生产50盒白姜,并在外包装上标注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铜陵白姜”,委托某商行销售。工作人员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铜陵白姜”准用企业名单向该公司法人出示后,当事人对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铜陵白姜”的行为没有异议。

  执法人员依法对铜陵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铜陵白姜”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分中心工作人员向该企业宣传《铜陵白姜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铜陵白姜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并联系铜陵市白姜研究会,帮助其申请成为“铜陵白姜”用标企业。

  1.变被动为主动。从等投诉举报到主动出击,开展“铜陵白姜”地理标志专项检查,使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更加全面,保护力度更强,效果更佳,同时也起到了优化地理标志产业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2.维权与服务相结合。注重维权方式方法,不以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对其处罚作为唯一目的,维权过程中开展普法宣传,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合法合规用标,探索出了一条维权与服务相结合的地理标志维权保护新路径,让维权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