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24年3月8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阳泉市平定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酸奶、过期豆奶,进行立案查处。……(世界食品网-)
2024年3月8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阳泉市平定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过期酸奶、过期豆奶,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售出的某品牌酸奶饮料4瓶,超过保质期35天;待售的某品牌豆奶饮料1包,超过保质期6天,涉案过期食品货值共计55.2元,违法来得到的4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并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且及时改正,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同时考虑优化营商环境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3.2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过期食品一直是消费的人投诉举报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案中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办理案件合乎情理、于法有据,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经营者也起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作用。